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7109.48元、护理费5777.01元、残疾赔偿金90982.5元、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337.3元,共计141968.99元;扣除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500元,剩余139468.9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原告***承担260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