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7109.48元、护理费5777.01元、残疾赔偿金90982.5元、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337.3元,共计141968.99元;扣除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500元,剩余139468.9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原告***承担260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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