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全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全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南路19号3栋1单元13楼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天全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办证费用2286.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由被告天全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