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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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车位变更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北京中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车位所有权证书违约金六千四百三十二元(以四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四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八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中铁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