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03民初60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红平,扬州市江都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李红霞,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金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梅,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住***。

负责人:奚福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欣,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新,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洲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徐州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财保上海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嘉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被告平安财保徐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梅,被告***,被告国泰财保上海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新,被告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效领,被告***,被告人寿财保嘉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洲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近亲属陈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损失1123542元;2、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23时50分左右,***驾驶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82KM+400M路段,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驾驶原告亲属所有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两车均停在第一行车道内,***、蒋大帅和陈某2三人下车,***到车后方与豫N×××××号车驾驶人短暂交涉后返回浙F×××××号车旁。23时51分左右,***驾驶***所有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发生事故后停在第一行车道内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在车外的***倒在中央护栏、陈某2和蒋大帅倒在行车道内。随后,***驾驶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又碰撞蒋大帅并碾压陈某2。该起事故造成***、蒋大帅、蒋惠敏、***、丁玉华、姬恩情和王举仁受伤,原告近亲属陈某2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该事故经扬州市高速交警四大队现场勘察后作出事故证明,证明被告***的行为和被告***、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该起事故,被告***的行为加重了该起事故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能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现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原告亲属死亡的全部责任;被告***、***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车上人员撤离安全地点,被告***应承担车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被告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均认为自身不负事故责任,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丁可可,是***的儿子,登记车主为永城市伸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是由丁可可全额购买,事发时尚未过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保商丘公司辩称:该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在交强险范围内应预留其他伤者份额。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共同造成了该起事故,***行为加重了该起事故的后果,对此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20%。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不承担该案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辩称:事故直接导致陈某2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清,而且导致该起事故的作用是由***、***共同造成,***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苏C×××××在平安财保徐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对陈某2死亡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几个加害人共同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徐州公司辩称:***驾驶车辆牵引车(主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前期垫付1万元支付给友好医院。对于陈某2的死亡并不是我公司承保车辆造成的,因此本起事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伤者较多,在交强险范围内要给其他伤者预留。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丧葬费1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国泰财保上海营业部辩称:事发时***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认为应首先对第一次碰撞事故即***驾驶的苏C×××××号车与豫N×××××、浙F×××××碰撞导致陈某2倒地的事故确定责任比例,再对***驾驶皖N×××××号车辆碰撞陈某2进行定责。我公司在对两起事故定责的基础上承担不超过20%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意见。

被告人寿财保嘉兴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死者陈某2系浙F×××××车辆的车主,是被保险人,故我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予赔偿。

被告天洲物流公司未作答辩。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50327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503271元;

三、原告***、***收到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的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6元,减半收取6018元,由被告***负担1504.5元,被告***负担1504.5元,被告***负担1504.5元、被告***负担15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36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57)。

审判员谢云参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露露

裁判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9-1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