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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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000美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7708.42美元,以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由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