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1542.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94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684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294元(户名:***;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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