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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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截止2020年11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0832.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截止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20611.0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相关内容计算);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866.26元之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