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18.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71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