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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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品湘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佳益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张益华、龚国祥名下长沙县湘龙路35号四季星城二期8号905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品湘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