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鑫东泰(莱阳)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合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中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受让被上诉人北京中青合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原审第三人中鑫东泰(莱阳)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的股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北京中青合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029272.45元和逾期履行违约金(以未付股权回购款为基数,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受让被上诉人广州市中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原审第三人中鑫东泰(莱阳)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7%的股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中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21102453.58元和逾期履行违约金(以未付股权回购款为基数,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被上诉人北京中青合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中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4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