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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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凌源市中宝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31,318.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鉴定费1,440元,合计人民币2,3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