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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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第二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3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金466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165元,依法减半收取4082.5元,由原告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8.5元,被告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4元;反诉受理费8970元,由原告佛山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6元,被告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