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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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位于泗阳县房屋(储藏室编号11#)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二、被告***、***完成位于泗阳县房屋(储藏室编号11#)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协助原告***将上述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