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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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85010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5010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54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共计51354元,由上诉人***负担38516元,由上诉人***负担1283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9元,由上诉人***负担56581元,由上诉人***负担102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