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一4号交易中心公共区域首一层、首一夹层、首二层、首二夹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SX-B-2015-032)项下工程款673598.3元、《长沙高岭国际商贸城电商物流服务中心项目A2地块样板间4号仓库商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SX-B-2015-048)项下工程款330000元;

二、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岭国际商贸城A1-1地块临时仓库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SX-B-2015-044)项下工程款1574941.0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6188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隐蔽工程开凿费用5000元;

五、驳回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78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2464元,共计57249元,由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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