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

二、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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