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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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应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本金600000元、约定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10月5日止;借款利息应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本金900000元、约定月利率6‰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借款利息应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本金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6‰计算至2020年10月24日止;借款利息应自2020年10月25日起按本金1950000元、约定月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 三、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75元,由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