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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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小挖阀装备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货款9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9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0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740元,由被告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