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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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大运河酒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大运河酒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3,570元,共计133,570元(原告***应在编号2687296收据中注明:从该收据中扣减应付原告***的利息26,2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被告枣庄大运河酒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