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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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 (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62×××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邹平支行,户名:***。)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