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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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61446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177355.1元、逾期罚息6417.47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在最高额抵押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8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