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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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602民初499号原告:***,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被告:西藏厦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109110608。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西藏厦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673.84元,减半收取计1,83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普布次仁审判员德庆卓嘎审判员仁青拉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玉珠卓玛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