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曹中山生前出借),利息的给付标准为:以150,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8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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