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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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大院********v> 法定代表人:陈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岗街**自编**楼**iv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珩,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俊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t 负责人:吴颖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3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li 法定代表人:何智强。 上诉人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2288.83元,并告知其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蕾 审判员刘少阳 审判员高燕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