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大院********v>

法定代表人:陈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岗街**自编**楼**iv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珩,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俊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t

负责人:吴颖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3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li

法定代表人:何智强。

上诉人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2288.83元,并告知其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金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蕾

审判员刘少阳

审判员高燕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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