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1030号

原告: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橙,系公司员工。

被告: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裕华。

第三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晖。

原告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梁广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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