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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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34.28元、利息37.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5元,并按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