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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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车损费用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内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车辆损失赔偿款44583元(60690元×70%+3000元×70%),两项共计46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29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