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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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9,881.9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7,0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6.84元,由原告***负担19.26元,被告***、***负担1,96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