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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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7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和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使用费; 二、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资金使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71.9元,减半收取计47,185.95元,由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由龙岩市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73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