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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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车损维修费16000元、评估费1028元,共计170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交通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