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花园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奥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花园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5100元;并以12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欠款利息。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