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支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本金93252.39元、费用27279.82元,利息6589.71元,合计127121.92元;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5-13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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