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宁波伟垦洁具有限公司 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浙0211执恢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