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273750.04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应付额为263750.04元,其中的42739.20元直接支付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款项打入该公司在台州银行金华分行的账户53×××15),221010.84元打入***在建行金华西京支行的账户62×××61,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790.80元(已与垫付款50000元冲抵,剩余额为43209.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负担314元,浙江隆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0元(已与垫付款余额43209.20元冲抵,余额为4273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3
发布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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