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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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1970号 余梅、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余梅申请执行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902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余梅赔偿土地出让金损失4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款424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余梅已全部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9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