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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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腾空并归还原告***位于楚雄市开发区;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商铺占用费5863元,2019年5月1日以后的商铺占用费继续支付至被告***腾空并归还商铺之日止;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2月底的物管费1413元、水电费17.18元,2019年3月1日以后的物管费、水电费继续支付至被告***腾空并归还商铺之日止。 上述应由被告***履行的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3元(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由原告***负担24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