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宁波金珂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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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7073.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48605.38元;

三、被告宁波金珂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款中的13802.6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81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1元,被告***负担受理费507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负担受理费1242元、鉴定费281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00元及支付鉴定费281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507元迳付原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1242元及鉴定费281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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