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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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13787.83元并支付利息(以313787.8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370000元、370000元、3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2019年12月20日起、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五、被告烟台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烟台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32元,由被告蓬莱万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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