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口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 龙口市亨通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口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亨通钢材有限公司垫付货款6839587.82元元及利息(以6839587.82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口市亨通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38元,由原告龙口市亨通钢材有限公司承担25961元,由被告龙口市腾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59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