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5554144.83元; 三、***、***、***、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3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45335元,由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29411元,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9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49元,由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42925元,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124元;鉴定费1000000元,由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30000元,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