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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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房款568079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被告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如果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为907元,由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