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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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2045308.38元,以及利息、复利164988.83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律师费84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刘慧娟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房屋(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慧娟和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4元,由被告***、***、刘慧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刘慧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