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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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货款5880元,并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