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间的2017年6月30日《新西塘水街项目商铺租赁合同》、2017年9月30日《新西塘越里项目商铺租赁合同》、2017年11月2日《新西塘水街项目商铺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于2019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嘉善县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8日的租金6831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金68312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租金34066元的滞纳金,以340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计528元;应付房租68312元的滞纳金,以683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