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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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805.0133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3288.7118万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借款本金7805.0133万元按照年利率15.4%(2020年12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景华府1幢103、3幢101、3幢102、3幢201、3幢202、3幢301、3幢401、3幢402、3幢501、3幢502、3幢601、3幢1101、3幢1202、3幢2501、3幢2502、5幢101、5幢102、5幢202、9幢甲101、9幢甲2102、16幢101、2幢102、金鑫路165号1801、金鑫路165号1802、金鑫路165号1803、金鑫路165号1804、金鑫路165号1805、金鑫路165号1806、金鑫路165号1807、金鑫路165号1808、金鑫路165号1809、金鑫路165号1810、金鑫路165号1707、金鑫路165号1708、金鑫路165号1709,共计35套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6398元,由***、***、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7271元,***、***负担59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4-9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