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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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龙固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龙固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损失补偿金12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原告***负担632.5元,由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龙固煤矿27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