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 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锅炉12台,存放地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71号(申请执行人单位院内)。 二、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4-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