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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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312722.62元、利息、罚息等43968.17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保全申请费2084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院25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产(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