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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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 通海育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通海育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报酬人民币525000元及按年利率8%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应付报酬35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支付;应付报酬17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通海育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海育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00;反诉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海育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