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货款1584000元及违约金52416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六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9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4元,由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